8.2 食用菌 8.2.1 基本原则 有机食用菌是在条件适宜的生态环境中,选用抗逆性较强的菌种,采用无污染的原辅材料和水,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及生长调节剂,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合成保鲜剂等而生产的食用菌及相关产品。 8.2.2 菌种 8.2.2.1 菌种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菌种培养基中,不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杀菌剂、肥料及生长调节剂。 8.2.2.2 菌种应注明来源、品种清楚,并经认证机构认可。 8.2.2.3 菌种应具有较好的生长性和较强的抗逆性。 8.2.3 环境 8.2.3.1 地栽食用菌的土壤,在采集前3年内,未使用过生产有机食品禁止使用的物质并符合NY/T391中4.5的要求。 8.2.3.2 拌料、菇床喷洒、环境加湿或清洗栽培用的各种材料、器具,必须用清洁的井水、河水、湖水或自来水,并应符合GB 5749中的2.1、2.2、2.3、3.2.5及4的要求。 8.2.3.3 生产场所 8.2.3.3.1 食用菌的生产区与周围地区应具有明确的缓冲区和边界(不少于50米),以避免常规农业生产区的影响。 8.2.3.3.2 有机生产区内的不同生产功能区应合理布局,并标注清楚。 8.2.4 生产用原辅材料 栽培食用菌的主要原辅材料为:木屑、动物粪便、棉籽壳、各种秸秆、玉米芯、豆饼粉、麸皮、米糠等,有些还需要覆土。征得认证机构的同意,允许使用不超过20% 的不带有化学合成农药、化肥、重金属、病原微生物、虫害等有害物质的非有机物质(覆盖材料和添加水分除外)。 8.2.4.1 木屑由适宜食用菌生长树种的枝干,砍伐后不经化学处理,粉碎而成。对于树木的利用,应以不影响其生长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原则。 8.2.4.2 畜禽粪便 应来源于以天然饲料或有机饲料喂养、以散养的方式养殖的动物,并明确其种类。 8.2.4.3 棉籽壳、各种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 应来源于按有机方式生产的农作物。 8.2.4.4 覆土 一般为天然的、未经化学处理的泥炭土、草炭土及其一些天然的、具有良好的透气性和持水性的物质,如藻类等。也可单独或混合使用符合有机生产要求的农田土壤。 8.2.4.5 转换期 食用菌被称作有机产品前,一定要保证在其生产区域最短12个月内未使用过禁用物质。在转换期内,如果没有8.2.4中的材料,所使用的替代品需要得到认证机构的认可。 8.2.5 生产管理 8.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