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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术语释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0-27  浏览次数:119
核心提示:保护关税(ProtectiveTariff)   一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的税率要
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
   一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的税率要高,有时高达百分之几百,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从而达到保护的目的。目前,虽然可以采用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等办法直接限制进口,以及采用倾销、资本输出等办法,冲破关税的限制,使保护关税的作用相对减低,但它仍是保护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保税制度(Bonded System)
   由国家在港口或机场附近设立保税区、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外国商品运进这些保税区域不算进口,不交纳进口税。在保税区内商品可以存储,也可以进行分类、改装、混合、加工,运出时不交纳出口税。这些商品如进入国内市场,则按进口对待,须交纳进口税。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有国营的,由该国海关所设置,有的是经海关批准注册私人经营的。外国商品的保税期限由一个月至半年,多则3年,在此期间内由海关进行监督。保税货物如需废弃,要申报海关,如有丢失,需交纳关税。设置保税区的目的是为进口货物提供装卸、储存场所,便于办理海关手续,便于对货物进行加工以适应国内外市场需要,而更主要的是便于货主选择交易时机进行成交,发展转口贸易。
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russels Definition of Value BDV)
   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之一,指经欧洲国家海关同盟研究,由34个国家于1950年在布鲁塞尔签署的《海关商品估价公约》。该协议给海关估价做了定义,被称为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它规定海关应以进口货物的“正常价格”(Normal Price)作为估价的依据,这种估价方法除当时34个缔约国外,曾为另外67个国家和地区采用。目前,只有一部分发展中国家以此作为估价规定。
正常价格是指在进口国港口或交货地区,于交纳关税时,在卖方与买方相互独立的公开市场上,任何买主都可能买到这种商品的的正常价格。价格中所包括的费用内容以及影响价格水平的因素和条件,都在公约的附件中加以规定和解释,基本精神是要符合“正常”原则。在同时,同地,同一情况的条件下,几个不同商人进口同样商品,其完税价格只能有一个“正常价格”,海关认为商人申报的货物价格符合价格定义的“正常价格”时,才接受其为估价的依据,否则需由海关估定一个“正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的依据,布鲁塞尔估价定义是按到岸价格为标准制订的。“正常价格”是种抽象的价格概念,因此有人称它为“抽象概念的到岸价格”(Notional Concept of CIF Value)。由于迄今仍有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估价方法采用布鲁塞尔估价定义,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限制,因此,经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仍会有一部分国家以布鲁塞尔估价定义作为本国的海关估价规定。
差别关税(Differential Duties)
   指针对不同国家的同种进口商品征收税率不同的关税。差别关税税率是由正常关税税率和特设关税税率组成。差别关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差别关税,就是实行复式税则的关税;狭义的差别关税是对一部分进口商品,视其国家,价格或进口方式的不同,课以不同的税率的关税。差别关税的种类很多,有多重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平衡关税等。
差价关税(Variable Import Levies)
   当某种商品的进口价格低于国内价格时,为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两者间价格差额征收的进口关税。如:欧洲共同体为推行农业保护政策,一直对非成员国谷物进口征收差价关税。为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统一价格,还对成员国相互谷物贸易征收一种差价关税,以消除成员国之间谷物差价。这是实行共同农业政策的过渡措施,已于1968年停止征收。
产品对产品减税方式(Product by Product Reduction of Tariff)
   是传统的关税减让谈判中的减税方法。通常对选择出的产品,先由该项产品的主要供应国提出关税减让要求,与进口国在双边基础上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达成双边协议。然后,这一成对当事国对该项产品达成的双边关税减让协议的结果,通过最惠国条款实施于所有关贸总协定缔约国。通过这种传统的关税减让谈判方法,缔约各国不仅从它所直接参加的双边谈判中获得直接利益,还可以从其他成对的谈判国之间达成的减让中获得间接利益。缔约各国不仅通过最惠国条款获得间接利益,还可以通过扩大贸易给其他缔约各国的经济带来进一步繁荣。缔约各国在提供减让时,只有在权衡了减让可能带来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后,才能作出与本国经济利益相适应的关税减让。在这次乌拉圭回合的关税谈判中,多边贸易谈判关税组在1990年1月30日达成了一项协议,允许参加国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方法来谈判关税减让。美国一直坚持要采用“产品对产品”的讨价还价方法来进行关税谈判,以便利用其贸易实力向贸易对手要求双边互惠的减让,又不让别的国家作“免费搭车者”。
超保护贸易政策(Policy of Super-protection)
   帝国主义国家为维持国内市场的垄断高价和夺取国外市场而采取的一种进攻性的对外贸易政策。主要措施是对进出口贸易实行更严厉的许可证制度及外汇管制,如对进口商品规定进口限额、征收高额进口关税或禁止进口,对出口商品给予津贴或关税减免等。超保护贸易政策与保护贸易不同,它已经不是限于保护国内的工农业生产,而是保护高度发展的垄断集团利益;不是防御性的保护国内市场,而是进攻性的夺取国外市场,实现经济扩张。
成本(Cost)
   产品价值的一部份货币表现。包括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者劳动报酬。一般用C+V代表成本。每个企业都必须依据成本把所消耗的资源补偿回来,以保证生产不间断地继续下去。成本是价格形成的最低界限。从广义来说,成本既指一切生产部门,如农业,工业,运输业,建筑业的生产成本,也指商业和物资部门的销售成本。成本有各种形态,计划成本和报告成本,试制成本和生产成本,正常生产成本和非正常生产成本,个别成本和社会成本,设计成本和预测成本等等。成本是国家考核部门和企业工作质量的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它是国民经济综合性的质量指标。成本的水平和动态反映出本部门或企业的工作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原材料和企业管理费用是降低成本的主要途径,降低成本可以增加积累,从而促进生产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出厂价格(Cost Price)
   又称生产价格,生产者价格。指工厂生产时所发生的成本,加上工厂利润后形成的价格,即是商人为了转售(resale)目的而支出的进货价格。
初级产品(Primary Commodity
   指未经加工或因销售习惯而略作加工的产品,如天然橡胶、原油、铁矿石等农林牧渔矿产品。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初级产品分为食品,饮料,农矿原料,动植物油脂和燃料五大类。初级产品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出口商品,约占发展中国家出口总值的3/4,大部份输往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初级产品约占1/3。
初级产品的价格(The Price of Primang Products)
   初级产品中很多是工业原料,其价格变动的特点,一般说来,是涨、跌幅度较大;又如果一般经济行情有变化,它的涨、跌反应都较快。更值得注意的是,发展中国家输出的初级产品,经常受到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国家垄断组织的压价,特别是有些发展中国家至今还没有摆脱单一经济状况,只信赖一、二种初级产品出口,作为外汇收入的来源,那就更容易遭到垄断低价的盘剥。所以一般说来,初级产品价格,尽管有暴涨的时候,但不用很久可能就遭到压抑而出现暴跌。从较长远的时间看,初级产品价格即使有所上升,但总是远远跟不上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如果主要是由发达国家输出的初级产品(例如:某些矿产品),情况就会有改变。它们除了一般地具有原料品价格变动的特点外,还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垄断性。
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
   鼓励出口的一种措施。它是政府或同业公会对某种出口商品给予出口商以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便降低成本和价格,加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它是自重商主义时期就有的,并延续至今的一种鼓励出口措施。
出口补贴有直接的和间接的两种。东京回合中达成的《贴补与反贴补税典》中附带列举的出口补贴主要有:1.政论对部门或企业按其出口实绩直接给予补贴;2.允许出口商保留一部分出口所得的外汇;3.对出口商计征直接税时给予折扣;4.出口商品间接税的减免等等。
关贸总协定是反出口补贴的。它规定,缔约国如果用出口补贴,不论任何形式,也不论直接或间接,均应以书面报告其性质,程度以及估计产生的影响。如损害其他缔约国利益时,双方应进行协商限制使用贴补的可能性。尽管关贸总协定对出口补贴未规定严格限制,但也不准许对初级产品以外的商品给予出口补贴。
   有些国家对于出口国给予出口补贴的商品,在进口时征收反补贴税,以抵消出口补贴的作用。在对待农产品问题上,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之间的利益是很深的。那些生产效率高的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对部分产品而言),要求取消或者大大限制任何形式的出口补贴,而欧共体由于其共同农业政策的补贴是至关重要的,且相当普遍,就认为补贴有极大的价值,但同时又倡议某种形式的市场划分来限制成本。对此,美国是坚决反对的。
出口动物产品检疫(Quarantine of Export Animal products)
   商检局对出口动物产品及野生动物产品进行的检疫工作。畜、禽及肉类罐头必须经过检疫,符合规定方可输出。畜、禽及肉类罐头所用原料必须是来自安全非疫区的畜、禽,经兽医进行宰前宰后检验,适用于人类食用,由主任兽医签发兽医卫生检验证书,进口国有关当局凭以验收通关。
出口管制(Export Contral)
   一国政府为一定政治、军事或经济目的,禁止或限制某些商品的出口数量及输往的国家。实行出口管制的几类商品有:战略物资及有关的技术资料、国内供不应求的商品、某些古董及艺术品等。
出口税(Export Duty)
   关税的一种。出口国海关对输往国外的商品和物品征收的关税。由于征收这种税增加出口商品成本,削弱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故目前较少征收。只是对在世界市场上已具有垄断地位的商品和国内供不应求的原料品,酌量征收。另外,在某此发展中国家,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考虑,也对部分商品征收出口税,但有逐渐减少的趋势。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征收1-5%的出口税,亚洲,非洲,发展中国家也有征收出口税的。
出口退税(Export Rebates)
   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奖励出口生产,增强出口竞争能力的一种措施。凡某些部件或制成品的出口,如果它已缴纳了所用进口原料的进口税和国内税,以致加大了生产成本,可以退还全额或部份税款。有些国家规定了产品在本国增值要达到一定比例以上才能享受出口退税。还有些国家规定退税期限,逾期无效。对于未经国内加工生产的进口货物的再出口,则不予退税。
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
   国家控制出口商品的数量,金额和输往国别的管理制度。是一国的外交和对外经济政策在出口贸易中的体现,限制的商品通常是:战略物资和先进技术;国内短缺物资;文物和古董;“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等,管制的手段有出口限额,出口许可证和出口结汇管制等,出口限制的主要内容有:1)出口价格管理,对本国出口商品实行价格下限,以防止低价对外倾销;2)出口品质管制,即通过加强商品检验,禁止不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出口;3)出口数量管制,对于某些重要商品限制出口数量或禁止出口;4)出口组织管制,即加强出口企业、贸易公司的组织联营,实行联合对外,提高出口效益。资本主义国家通常把出口限制作为实行贸易歧视政策的一种手段。例如,1950年1月1日成立的巴黎统筹委员会,起初就是协调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禁运”政策的一个国际性多边出口限制机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十一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就对缔约国实行出口限制作出了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但同时又规定,以下情况不算出口限制:1)为防止或缓和输出缔约国的损益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2)为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段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需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进出口。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一国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对本国出口商和商业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或银行提供的延期付款商业信用或银行信贷进行担保,当国外债务人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这个专门机构按承保金额给予补偿。这是国家用承担出口风险的方法,鼓励扩大商品出口和争夺海外市场的一种措施。出口信贷国家担保的业务项目,一般都是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承担的出口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政治风险,二是经济风险。前者是由于进口国发生政变、战争以及因特殊原因政府采取禁运、冻结资金、限制对外支付等政治原因造成的损失。后者是进口商或借款银行破产无力偿还、货币贬值或通货膨胀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保金额一般为贸易合同金额的75%至100%。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一种国家出面担保海外风险的保险制度,收取费用一般不高,随着出口信贷业务的扩大,国家担保制也日益加强。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署,法国的对外贸易保险公司等都是这种专门机构。
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ce)
   在国际贸易中,根据一国出口商品管制的法令规定,由有关当局签发的准许出口的证件。出口许可证制是一国对外出口货物实行管制的一项措施。一般而言,某些国家对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料,半制成品以及国内供不应求的一些紧销物资和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通过签发许可证进行控制,限制出口或禁止出口,以满足国内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民族经济。此外,某些不能复制,再生的古董文物也是各国保护对象,严禁出口;根据国际通行准则,鸦片等毒品或各种淫秽品也禁止出口。
储备货币(Reserve Carreacy)
   中央银行准备长期持有一种作为国际清偿力的货币。传统的储备货币是美元,英镑和(范围较小的前法属殖民地)法国法郎。一种典型的储备货币发挥好几种作用:交易货币(作为周转资金用);干预货币(中央银行用以进行干预活动);资产货币(用以持有私人资产);标价货币(用于国际市场上商品价格的标价)以及钉住货币(用以联系其他货币的汇率)。处于发展初级阶段(In the Early Etages of Development)关贸总协定中“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一词,不仅适用于经济刚开始发展的缔约各国,也适用于经济正在经历工业化的过程,以改正过份依靠初级产品的缔约国。是与“处于发达阶段”相对应的。处理剩余产品的指导原则(The Guiding Principle of Clealing With the Surplus Agricultural Products)处理剩余农产品的两个基本原则:1.在消除剩余农产品时应“有秩序地进行,以避免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而带来的压力,特别是在农产品价格本来就低的情况下,更应如此。2.在赠与价格处理农产品方面。各国不应给正常的国际贸易与生产带来有害的干扰,在确定某项行为是否构成对国际贸易和生产的“有害干扰”时,应考虑与该农产品相关的其它因素,如可能产生的新消费集团,以及取代同类产品或相关产品的危险。
船舶(Vessel)
   海商法中所称的船舶仅指以商业行为为目的,能够在海上(包括与海相通的水域)航行的船舶。这种船舶的特点是:(1)必须专以商业贸易为目的的商船,不包括军舰、公务船、海船和灯船等。但有的国家的立法(如前苏联的海商法典,也有将捕鱼和其他用途的船舶包括在内);(2)必须是可以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凡是不能出海的船舶或者浮坞,以及不符合一定规格的船舶,例如总吨数不满二十吨的机动船舶或摇橹船等都不包括在内。海商法中的船舶还需具有下述不动产性和人格性的特征:(1)不动产性是指船舶虽然是动产,但在法律上视为不运产。对船舶的所有权,抵押权和租赁权的保存、设定、移转、变更、限制、处分或消灭,必须向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有关动产买卖的法律,不适合于船舶买卖;(2)人格性是指船舶类似自然人的人名、国籍和住所,因此,船舶必须有名称、国籍和船籍港,船舶依其国籍可分为本国船舶和外国船舶;依其经营方式可区分为班轮,不定期轮和租船;依其用途,可区分为客船、货船和客货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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