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食监〔2006〕428号 关于做好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 期满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白酒产品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从生产加工源头严把白酒产品质量安全关,现就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动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 自2006年10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全面启动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发证工作。期满换发证工作按照《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见附件1)执行。1998年5月28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酒类产品(白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调整管理体制,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部分白酒生产许可证 白酒生产企业量大面广,为充分发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用,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调整白酒生产许可证管理体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规模以下白酒企业的审核、延续及换证工作;对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白酒企业(年销售额500万以上的白酒企业995家,见附件2)的延续及换证工作,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对新申请取证企业,考虑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受理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许可证。 三、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白酒许可工作的要求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5]336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中,认真落实生产许可的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受理单位、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的 “八公开”和 “审查、批准、监督”三分离制度。要按照总局要求和食品司印发《关于在食品市场准入工作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质检食监函[2006]61号),加强对产品许可证审查部、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员的管理,严格执行白酒生产许可条件,严格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批准程序,严格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严格许可工作纪律。 四、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