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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须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2-08  浏览次数:152
核心提示:一、技术、技术转让、技术引进


            一、技术、技术转让、技术引进

(一)技术的含义及特征

1、技术的含义 技术贸易的形象是技术。什么是技术呢?国际工业产权组织认为:“技术是指制造一种产品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的知识。”

2.技术的特征 技术有三个显著特征:

(1)无形性。技术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 的知识性的东西;它只能靠理解去把握。有些技术可用语言来表达;而有些技术只存在于“能人”的经验中。

(2)系统性。零星的技术知识不能称之为技术。只有关于产品的生产原理、设计,生产操作,设备安装调试,管理、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经验和技艺的综合,才能称之为技术。

(3)商品属性。技术是无形的特殊商品。正因为技术不仅有使用价值,而且也有交换价值,所以它才能充当技术贸易的交易标的。

(二)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是指拥有技术的一方通过某种方式将其技术出让给另一方使用的行为。物品转让是所有权的转让,与此不同,技术转让一般只是技术使用权的转让。一件物品只能完整地转让给一个对方,原物主也将因转让而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而一项技术可同时完整地转让给多个对方,且原有技术的持有者并不因转让而失去对该技术的所有权。

技术转让是技术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技术转移是指技术从一领域传向另一领域或从一地区传向另一地区的过程。技术转让则是其中有特定双方的,以援助、赠与或出售为方式的一类技术转移形式。

技术转让的类型,按其是否跨国界可分为国内技术转让和国际技术转让;按其有偿性可分为商业性技术转让和非商业性技术转让;按其方向可分为横向技术转让即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和纵向技术转让即大公司向其子公司或科研机构向企业转让技术。

(三)技术引进

使国外的技术转让到国内,就是技术引进。具体地说,技术引进是指一个国家或企业引入国外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以及所必需附带的设备、仪器和器材,用以发展本国经济和推动科技进步的做法。技术引进是一个特定的概念。

(1)技术引进是一种跨国行为。

(2)技术引进与设备进口有着原则区别。人们常将“技术”广义化,把技术分为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软件技术就是前面提到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艺,属纯技术;硬件技术是指机器设备之类的物化技术。只从国外购人机器设备而不买人软件技术,一般称之为设备进口。若只从国外购人软件技术或与此同时又附带购进一些设备,这种行为才能称为技术引进。

(3)技术引进的目的是为提高引进国或企业的制造能力、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达到目的只有引进软件技术,通过自我消化吸收,才能做到。

二、国际技术贸易及其特点

(一)国际技术贸易的含义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软件技术使用权的一种国际贸易行为。它由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这两方面组成。简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国际间的以纯技术的使用权为主要交易标的的商业行为,

(二)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 国际技术贸易(简称:技贸)与自标货物贸易(简称“物贸”)有着明显的区别; 1.交易标的性质不同 物贸的标的是有形的物质商品,易计量、论质和定价;而技贸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其计量、论质和定价的标准都是很复杂的。

2.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同 一方面,物贸双方当事人一般不是同行,而技贸双方当事人则一般都是同行。因为只有双方是同行,引进方才会对转让方的技术感兴趣,引进方才有能力使用这种技术。另一方面,物贸中的卖方始终是以销售为目的,面技贸中的卖方(转让方),一般并不是为了转让而是为了自己使用才去开发技术的,只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转让技术。

3.交货过程不同 物贸的交货是实物移交,其过程较简单。技贸的“交货”则是传授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艺的复杂而又漫长的过程。

4.所涉及的问题和法律不同

技贸涉及的问题多、复杂、特殊。如技贸涉及工业产权保护、技术风险、技术定价、限制与反限制、保密、权利和技术保证、支持办法等问题。技贸中涉及的国内法律和图际法律、公约也比物贸多。因而从事技贸远比从事物贸难度大。

5、政府干预程度不同 政府对技贸的干预程度大于对物贸的干预程度。由于技术出口实际上是一种技术水平、制造能力和发展能力的出口,所以为了国家的安全和经济利益上的考虑,国家对技术出口审查较严。由于在技贸中,技术转让方往往在技术上占优势,为了防止其凭借这种优势迫使引进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也为了国内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政策上的考虑,国家对技术引进也予以严格的管理。

三、国际技术贸易的国际规定

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技术出口方往往凭借其技术上的优势地位而迫使引进方接受种种不公平的限制条件。这种现象在国际上逐渐被普遍化,从面使之成为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惯例,它越来越阻碍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为此,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联合国主持制定一项国际性的技术转让守则。

1978年10月,联合国大会委托联合国贸发会负责起草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出台,此后又经多次修改。 《该守则》草案规定交易各方的谈判地位应均衡,任何一方不应滥用其优势地位的条件举行技术转让的交易,特别是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交易,从而达成彼此满意的协定。它还规定了技术转让当事各方应避免在合同中采用的20条限制性惯例。但代表转让方利益的一些发达国家千方百计地想使限制性惯例在《守则》中合法化,而以七十七国集团为首的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引进方的利益与发达国家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终因双方的严重分歧,该守则至今未获正式通过。但是,《守则》草案总结了国际技术转让的一些做法,提出了技术转让的普遍应遵循的原则,在国际上有较广泛的基础,因而对指导国际技术转让、建立良好的国际技术贸易新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四、我国对技术引进的管理

为维护我方利益,根据我国实践经验并参考一些国家的立法,我国规定,引进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l)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

(2)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3)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

(4)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供方竞争的同类技术;

(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6)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

(7)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

(8)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9)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引进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天内,向审批机关报批。审批机关应在收到报批申请书之日起的6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关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合同获得批准。经批准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由审批机关发给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

在技术引进合同的履约过程中涉及到税收和用汇问题,分别统一由国家税务局(涉及到关税的由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决和管理”

五、我国对技术出口的管理

我国以贸易渠道出口技术是从80年代开始的。1986年国家制定了我国技术出口的方针、原则和管理制度。我国技术出口应遵循六项原则:

(l)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2)符合我国外交、外贸和科技政策并参照国际惯例;

(3)遵守我国对外签订的协议和所承担的义务;

(4)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5)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经济技术合作;

(6)保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和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为贯彻上述原则,我国把技术项目分为禁止出口、控制出口(重大技术)和允许出口(一般技术)三大类,并对技术出口项目和技术出口合同实行双重审批制度。

六、 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

国际技术贸易是以无形的技术知识作为主要交易标的的,这些技术知识构成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它主要包括:专利技术、商标和专有技术。商标虽不属技术,但它与技术密切相关,所以常将它作为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内容之一。

1、专利

对什么是专利,目前众说纷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给“专利”下的定义是:专利是“由政府机构或代表几个国家的地区机构)根据申请而发给的一种文件,文件中说明一项发明并给予它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即此项得到专利的发明,通常只能在专利持有人的授权下,才能予以利用(制造、使用、出售、进口)……”。在这里,“专利”被理解为三层意思,一是指专利证书这种专利文件;二是指专利机关给发明本身授予的特定法律地位,技术发明获得了这种法律地位就成了专利发明或专利技术;三是指专利权,即获得法律地位的发明的发明人所获得的使用专利发明的独占权利,它包括专有权(所有权)、实施权(包括制造权和使用权)、许可使用权、销售进口权利放弃权。简言之,专利权就是专利持有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发明的支配权。在我国,专利权是以申请在先原则授予的。专利权受到专门法律《专利法》的保护。可见,专利、专利技术、专利权和专利权人这几个概念是有密切联系的。

专利权有其明显的特点。

(1)专利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力。发明人通过申请,专利机关经过审查批准,使他的发明获得了法律地位而成为专利发明,而他自己同时也因之获得了专利权;这种权利的产生与物权的自然产生是不同的。

(2)专利技术是一种知识财产、无形财产。专利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

(3)专利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专利权的获得是以发明人公开其发明的内容为前提的。而公开了的知识很难真正为发明人所独有。

(4)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独占性、专有性)的权力。对特定的发明,只能有一家获得其专利权。也只有专利权人才能利用这项专利发明,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能使用该专利发明。

(5)专利权是一种有地域性的权利。专利权只在专利权批准机关所管辖的地区范围内发生效力。

(6)专利权是一种有时间性的权利。专利权的有效期一般为 10;20年。超过这个时间,专利权即失去效力。

根据专利技术的创造性程度的高低和其他特点,常把专利分为三种类型。

(1)发明专利。所谓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实践中特定的技术问题的新方案。发明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产品发明,其发明的结果是一种新产品;另一类是方法发明,其结果是一种制造产品或测试或操作的新方法。

(2)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实际上,实用新型也属于一种发明。它与上述发明专利不同之处在于,实用新型是一种仅适于产品的、创造性水平较低能够直接应用的发明(有人称之为“小发明”)。在实践中,实用新型这种“小发明”为数众多,所以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少数国家把它从发明中划分出来,单独加以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条件低,审批程序简单,收费也少,这有利于鼓励众多的小发明者。

(3)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是指财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它与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对产品形状的设计主要是图好看,而实用新型对产品形状的设计主要是及于增加产品的使用价值,使其有新功能,主要是图好用。专利中的外观设计实际上是工业外观设计,它与纯美术作品不同,造型、图案和色彩只有体现在有独立用途的制成品上,才是专利中的外观设计。它是在保证或不影响产品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外型、图案、色彩的设计来吸引消费者。

2、商标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在其商品上所加的一种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记。常见的商标是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国外有立体商标,如“可口可乐”饮料瓶子的特殊形状。还有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形式。商标大体上可分为三类:制造商标、商业商标和服务商标。

一般只有能够移动的重复性生产的商品才使用商标。商标须具有显著性特点,即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不能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商标的作用:

(l)区别功能,即商标能标明产品的来源,把一企业的产品与另一同类企业的产品区别开来。这是商标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

(2)间接标示产品质量的功能。产品的来源不同,其质量和信誉也会有差别。商标作为特定来源的产品的标记,它间接地反映了该产品的内在质量。人们选购商品时,一般无法当场检验其内在质量,而往往是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商品的社会信誉凭商标来选购所希望的具有一定质量的商品的。

(3)广告功能。由于商标的简明性和“显著性”,它最容易被消费者记住,从而使商标成为醒目的广告。

商标权。商标权是商标使用者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得到批准的商标专用权。但在少数国家,商标权是由于商标的首先使用而获得的。在我国,商标权是以注册在先原则而取得的。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禁止权(禁止他人使用)、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放弃权。商标权受专门法律《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权的特点。

(l)商标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

(2)商标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财产。商标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

(3)商标权是有时间性但又可无限延期的权利。与专利权期满不可延期不同,商标权到期可续展延期,且延期次数不限。

(4)地域性。商标权只在注册机构所管辖地区范围内有效。

3、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

工业产权是指法律赋予产业活动中的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均属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和版权合称为知识产权。它们都受到专门法律的保护。首先是受到各国的国内法的保护。但由于国际间的货物和技术贸易,使得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必要。为此产生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我国已加入的有关公约。

1980年6月,我国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其宗旨是:通过政府之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适当配合,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保证各知识产权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1985年3月,我国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于1883年3月24日在巴黎签订,是最早签订的一项关于保护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制定了工业产权保护的具体对象和适用的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以及缔约国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1989年10月,我国正式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该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它对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申请人的资格、国际注册的效力、期限以及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禁止使用的标记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我国加入该公约后,我国注册商标所有人均可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1994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于1970年6月 19日在华盛顿签订,它是随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一个特别协定,其目的是为了使获得发明保护的工作更加简化和经济。

1994年8月,我国正式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定于 19957年6月1日在法国尼斯签订。它规定了参加协定的国家采用共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供商标注册用。

另外,我国还是1989年在华盛顿通过的《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首批签字国。但由于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反对,该条例迄今尚未生效。

1994年4月、,我国还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4、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的英文名称叫“Know-how”,意为“知道如何制造”。它有许多中文名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专门知识等。还有直译成“诺浩”的,但最常用的名称是“专有技术”。

所谓专有技术是指在实践中已使用过了的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的具有秘密性质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巧。专有技术可以是产品的构思,也可以是方法的构思,但它在不少方面与专利技术不同。

(1)专利技术必须是可以通过语言来传授的,专有技术虽也须是可以传授的,但它未必都是可言传的,有些只能通过“身教”才能传授。

(2)专有技术是处于秘密状态下的技术;而专利技术是公开技术。

(3)专有技术没有专门法律保护,所以它不属于知识产权。

(4)专利技术是被专利文件固定了的静态技术,而专有技术则是富于变化的动态技术。

(5)专利技术受保护或被垄断的期限是有限的(最多20年),而专有技术是靠保密而垄断的,因而它被垄断的期限是不定的。

专有技术也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财产,它除需用保密手段得到保护以外,也露耍法律的保护。在实际中,专有技术是援引合同法、防止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取得保护的。但专有技术受法律保护的力度远比专利技术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力度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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