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制定制度,确保公司的所有员工在聘雇阶段中不受各级组织歧视,加强社会责任。 二、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程序 3.1不论在招聘工作或生产劳动过程中,任何部门的管理人员对所有员工必须一视同仁,不得有针对性歧视行为。 3.2男女同工同酬,凡由于生产或工作需要符合招工条件的妇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员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能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2.1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3.2.2由于生产经营工作的变更,需经济性裁员时,按《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程序进行。向员工提供经营状况资料→提出裁减方案→征求员工意见→听取劳动部门意见→对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3.3员工在聘用、补偿、受训、晋升等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疾等而受到歧视。 3.4本公司在对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时,应积极支持配合完成监督检查工作。 3.5本公司不允许管理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侵犯员工的基本人权和尊严,不允许强迫性、威胁性、凌辱性或剥削性的性侵犯行为(比如:性骚扰),包括姿势、语言和实际的接触。 3.6员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投诉其遭受的歧视,投诉情况将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委派人员调查并在15天内对投诉者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 3.7公司绝不干涉所有员工,遵奉涉及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和工会的信条规范或要求等的权利,同时绝不会因此受到歧视。 3.8招聘时禁止强制性验孕。 四、参考文件 4.1《劳动法》第27条 4.2《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4.4《劳动法》第12条、13条、101条 4.5公司《ICTI商业行为守则管理手册》 五、记录 5.1《员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