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確保運輸供應商符合保安工作條例。 二) 適用範圍: 適用於提供運輸服務的供應商。\\\n 三) 定義: 運輸供應商 – 指提供貨物運輸的海、陸、空供應商,運輸車輛包括各類貨框集裝箱及大小貨車 四) 職責: 4.1 採購主管(或人事行政主管 – 下同)負責對運輸供應商的評價。 4.2 採購員負責按評價的結果實施。 五) 程序: 5.1 評價 5.1.1 對提供運輸的供應商,採購主管發出《運輸供應商調查表》由供應商填完後傳回。 5.1.2 採購主管收集《運輸供應商調查表》,並召集保安部、質檢部對現有的運輸供應商進行評價。 5.1.3 評價合格者,經管理者代表或總經理批准後,列入《合格供應商名錄》,對于不合格者,採購主管需選擇新的運輸供應商,執行5.1.1-5.1.3。 5.2 運輸實施\\\n5.2.1 需要提供運輸服務時,採購員必需在《合格供應商名錄》中選擇。 5.2.2 車輛到廠裝上貨物後,保安員要在運輸司機在現場的情況下,將貨物及貨櫃貼上封條,經司機《出入放行條》上簽字後放行。 5.3 重新評價 5.3.1 保安員要對提供運輸供應商出入門衛進行檢查,按《門衛的保安程序》執行。 5.3.2 質檢員對車輛上貨物按《訂單》、《進貨單》進行檢查,發現名稱、規格、數量、重量不符時,在《檢驗記錄》登記,並通知採購主管,採購主管與供應商核實後,才能入倉。 5.3.3 每年年底採購主管召集保安部、質檢部,依據《出入門衛登記本》、《檢驗記錄》,對現有合格運輸供應商進行一次評價,評價合格者保留《合格供應商名錄》否則冊除。由採購主管選擇新的運輸供應商執行5.1.1-5.1.3。 六) 記錄: 6.1 《運輸供應商調查表》 6.2 《出入放行條》 七) 相關文件: 参攷公司內其他採購文件 八) 附錄: 8.1 《運輸供應商調查表》表格 8.2 《出入放行條》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