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確保貨物在搬運、運輸、上落貨時的保安安全,使貨物在受控的狀況下被移動,達到符合【反恐】的條例規定。 二) 範圍: 適用於製造業貨物流動各方面的保安監控。 三) 定義: 【反恐】 - The Customs – Trade Partnerships Against Terrorism ~ C-TPAT 四) 職責: 4.1 生產管理部經理應負責產品生產過程中貨物的流轉控制。 4.2 貨倉部經理負責物料、半成品、成品的儲存和上落貨保安控制。 4.3 保安部應負責上落貨的監查及運輸、搬運監查,保證貨品如實到達客戶手中。 五) 程序: 5.1 生產部按生產計劃實施規定數量的物料領用,憑生產經理簽認的《領料單》在貨倉領取物料。 5.2 所有物料在進入生產線時應作出自檢,確保原材料及半成品的質量及規格的符合性。其中自檢包括:原材料和半成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及外包裝的完整。對外包裝不完整的物料和半成品,應要求貨倉及保安部派員集體清點,核實其符合性後方允許在生產線上的使用。 5.3 生產部在原材料及半成品使用中,應按公司的工藝流程及作業控制指導對物料進行使用。每一物料及半成品使用應根據目前的工藝監控卡確認使用量,使用時間、生產批號及出貨批號在相關的質量記錄中體現,保證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可追溯性。 5.4 生產部應指出每一原材料及半成品使用的是哪一供應商,生產後交付出去的是哪一顧客,並作出記錄於《生產日報表》中。 5.5 物料及半成品的外包裝應要求供應商標識生產廠家、數量、重量及生產日期。貨倉倉管員在核查無誤後方能入倉。 5.6 對於化學危險品,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應核實成份,在IQC人員的抽檢確認合格後,方能正常入倉。 5.7 倉管員應有採購單中規定的重量、數量及送貨單的核實記錄,填報《貨倉核 5.8 貨倉出貨應在保安員和運輸員的監控下進行上落貨作業,上落貨記錄用《送貨單》記錄作業狀況,並一式三份,交由生產員、貨倉倉管、和保安員、分別留存作實,出貨的數量應與合同中批號要求一致。 5.9 對於上落貨監查中的數量或重量與原出貨資料不符的情況,應通知保安經 理,開封後重新核實數量、重量、物品件數及本廠廠名、批號、型號規格。 保證出貨與送貨要求資料一致,其中包括過關文件與記錄的核實。 5.10 對於公司成品的包裝,應按包裝作業指引進行原封的包裝作業,保證原包裝物品的數量和型號及重量的統一性。出貨的核查應經保安員、搬運生產員及貨倉員同時監控,且每次入柜的貨品應一次作業裝運或卸貨,不得間隔時間作業,應一次性完工,否則重新裝卸作業。 5.11 貨物的上落貨嚴格禁止附帶私人物品或非本次運輸的貨品上車,保證貨倉的安全性。 5.12 運輸途中車輛應經有資格(經《運輸供應商保安程序》評審合格),列入合格供應商清單的供應商方可。貨物上貨完成後,在保安員監控下給運輸貨柜上鎖,直至運輸完成,在海關或顧客處方能開鎖,並要求運輸員與海關員及顧客落貨確認無誤後,方為完成運輸。\\\n 六) 記錄: 6.1 《領料單》 6.2 《出貨單》 6.3 《送貨單》 6.4 《生產日報表》 6.5 《貨倉核實物料狀況表》 七) 相關文件: 7.1 生產工藝流程圖 7.2 生產工序作業指導 7.3 運輸供應商保安控制程序\\\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