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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普华永道暑期实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7-10  浏览次数:32
核心提示:2003年5月1日,美国海关边防总署发出通知,扩大实施‘24小时规定’。 扩大实施规定内容包括: 1.   自200

2003年5月1日,美国海关边防总署发出通知,扩大实施‘24小时规定’。 扩大实施规定内容包括: 1.   自2003年5月4日起,美国海关边防总署将对装有生造的,无效品名或不完全品名的集装箱货物予以‘Do Not Load’(禁止装船)。第一阶段,实施规定的主要力量放在集中查处那些品名明显不符合规范的货物。例如,含糊不清的品名‘Freight-All-Kinds’,‘Said-To-Contain’或‘General Merchandise’等将不再允许使用。 2.   自2003年5月4日起,美国海关边防总署将对逾期申报实施罚款。 3.   自2003年5月15日起,美国海关边防总署将对显然违反有关收货人名称、地址要求的予以‘Do Not Load’(禁止装船)。例如,收货人栏空白,或使用‘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而在收货人栏和通知方栏内不提供相关的联系信息,或仅提供收货人名称但无地址,或地址不详,或假地址等,都将不予接受。 4.   自2003年5月15日起,美国海关边防总署将对船上载有的过境货,但品名有问题,且没有向美国海关作24小时申报者,课以罚款。承运船舶首次违反规定罚船长5000美元。以后每再犯一次罚船长10000美元。 2003年2月2日,开始实施规定。最初阶段,主要集中在查处品名违规现象。待运的集装箱货物凡带有含糊其词的‘freight of all kinds’、‘said to contain’‘consolidated cargo’、‘general merchandise’和‘various retail merchandise’等都不予接受。带有此类品名的集装箱货物在受载船舶还在美国以外的港口待装时即‘禁止装船’。未经美国海关边防总署事先同意已经装船的,不准在美国任何港口卸下。 美海关边防总署经查阅2003年2月2日至4月29日其间总共240万余份提单,发现260个集装箱因货物品名不确切,不符合‘24小时规定’被拒绝装船。其中大部分箱子货在得到及时纠正后,仍然赶上按原定的航次出运。美海关边防总署希望从事美国航线贸易各方在第二阶段实施过程中仍能继续按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美国海关边防总署就‘24小时规定’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常见问题’及解析,供参阅。美国海关边防总署同时将会同财政部海关商务服务咨询委员会共同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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