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1561-89汽车加速器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gb2312

   2009-06-08 0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1561一89      汽车加速器控制系统的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1561一89      汽车加速器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     Motor vehicles—Accelerator一control systems        一Technical requirements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加速器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各类汽车。2 术语2.1 加速器控制系统  指驾驶员为操纵汽车运行调整发动机混合气 (或燃油)供给量,以改变发动机输出功率的一套机构。包括加速踏板、节气门 (或柴油机控制喷油量的齿条)及它们之间的传动机构。2.2 怠速位置  指发动机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怠速运转工况,即包括发动机冷态的速度调整、空气调节和排放控制及油门调节装置所处的位置。2.3 环境温度  指在试验区域内基本不受试验车自身温度影响的周围空气的温度。3 试验条件  汽车应在环境温度一40~52℃范围内,放置12h;然后在此温度范围内任一温度下进行试验。4 技术要求4.1 在发动机运转过程中,当驾驶员随时解除作用在加速踏板上的力后,在4.3条规定的时间内,节气门 (或齿条)应能从某一位置恢复到怠速位置,或使发动机从某一转速恢复到怠速转速。4.2 在发动机运转过程中,当加速器控制系统内的某一环节断开或零件因损坏而丧失功能时,无论驾驶员何时解除踏板力,在4.3条规定的时间内,节气门(或齿条)应能从某一位置恢复到怠速位置,或使发动机从某一转速恢复到怠速转速。4.3 恢复到怠速位置的时间4.3.1 恢复时间从驾驶员解除踏板力的一瞬间,或加速器控制系统中的某一环节断开或某一零件损坏的一瞬间起计算。4.3.2 对于厂定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5t的汽车,恢复到怠速位置的时间,不得超过1s。4.3.3 对于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4.5t的汽车;恢复到怠速位置的时间,不得超过2s。4.3.4 在一18~一40℃的环境温度下试验时,恢复到怠速位置的时间,不得超过3s。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长春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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