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国药监市[2001]444号等文件的通知-国药药品食品监督

   2009-06-15 0
核心提示:(国食药监市[2004]5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

(国食药监市[2004]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颁施行,同时,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废止。为此,现将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的《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44号)、《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46号)和《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53号)3个文件予以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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