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宋张弘范灭宋于此

   2009-06-27 0
核心提示: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8月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 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补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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