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母亲是个劳改犯

   2009-06-29 0
核心提示: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1991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一、劳改产品系中国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组织犯人劳动生产的产品

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1991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一、劳改产品系中国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组织犯人劳动生产的产品。   二、中国司法部门根据中国刑法有关规定,对有劳动能力的犯人实行劳动改造。目的是教育和改造他们,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同时,结合劳动改造,对犯人进行职业培训,为他们刑满后的社会就业创造一定的条件。这与1955年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是一致的。   三、参加劳动的犯人在劳动保护、医疗卫生等方面,与国营企业工人一样,享受相同的劳保福利待遇。   四、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外贸公司不得收购劳改产品,也不得让其他贸易公司代为收购用于出口,监狱不得向外贸公司提供出口货源。   五、监狱不得与外商建立合资或合作企业。   六、如发现任何部门或企业出口劳改产品,海关有权扣留,没收其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相应的处罚。   七、中国司法部门所属的工人(包括家属子女)从事生产的企业,不适用于本规定。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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