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免办证明原则-免ccc证明

   2009-07-29 0
核心提示: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文件  国检监[1990]126号  关于明确免办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原则的通知  各地商检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文件  国检监[1990]126号  关于明确免办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原则的通知  各地商检局:  根据国检监[1989]389号文精神,自一九九O年五月一日起,列入《实施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目录》的商品须贴有我局安全标志方准接受报验。为便于处理特殊情况,现将免办或不办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原则通知如下,望各局参照执行。一、不办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物品  1. 外国驻中国使馆、办事机构、独资企业以及回国人员携带的自用物品(不含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买单的物品)。  2. 技术交流用的样品。  3. 援助我国的物品或赠送品。  4. 展览品二、免办进口创伤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  1. 为科研需要进口的商品。  2. 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而需进口的零部件。  3. 少量进口的商品。  4. 其他特殊情况进口的商品。  对于不办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物品,也可免于进口到货检验,对于免办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在国外厂商或代理人向国家商检局质量许可制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该办公室批准获得《免办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证明》后,有关口岸局按有关规定,受理进口到货检验放行,在受理该进口商品检验放行时,须将《免办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证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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