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a条 一般环境健康安全(EHS) 11.1 管理层要点制定一套综合环境健康安全程序文件。这些程序包括因作业场地而异的政策和工作细则;对环境健康安全和工作条件等等进行风险辨识、评估、控制,并编制有关记录。 11.2 确定环境健康安全政策是否用当地语言写成,是否已公开张贴和/或可供所有员工索阅,而有关的计划则可供有关的有关索阅。 11.3 厂方要点委任一名环境健康安全事务统筹员有关活动,使环境健康安全程序得以顺利进行。该统筹员应当经过合适的培训,并获得当地政府发给证书。如果当地政府并不提供此类证书培训课程,统筹员亦应当参加其他培训课程或研讨会,并取得有关凭证。厂方应当考虑建立制度,参照工厂员工人数,为环境健康安全事务统筹员按比例增加支援人手。 11.4 厂方应当成立环境健康安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而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的成员应当是不同工作班别、不同职系、不同阶层人员的代表。委员会应当经常开会,起码每60天开会一次,而厂长一年起码应当出席会议三次。所有均须保存会议记录。 11.5 应当让员工了解环境健康安全卫生规则、安全操作程序、环境健康安全活动和其他同他们的工作有关的环境健康安全资料。通过有效的信息沟通,例如举行环境健康安全会议,出版新闻通讯、在布告上张贴大字报、开办环境健康安全卫生培训等等,均可收到推广工作场所环境健康安全意识的效果。 11.6 所有工人在开始接受新工作任务之前,工厂应当针对他们工作上的具体需要,为他们提供环境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应当包括机器的安全操作、个人防护设备的正确使用、废物的妥善处置、喷雾设备的正确操作等等。 11.7 应当让有关有机会表达他们对环境健康安全卫生问题的意见和关注。设置意见箱、开会、做调查研究、进行私下的沟通等等,都是让员工有机会表达意见的可行办法。工厂管理层收到建议,应当予以审阅、考虑、正确妥善地理顺有关的问题,并通过环境健康安全委员会就有关情况给予回复。 11.8 新物料使用前,环境健康安全事务统筹员应当把有潜在危害的新物料或工序加以识别,并安排足够的安全管制措施。 11.9 所有盛载化学品进入工厂的容器都应当附有标签交代所载化学品的名称、潜在的危险因素、特定的储运须知。标签内容可以用符号标志表示,也可以同当地语言说明。 11.10 承包商的人员在开始工作之前,应当先让他们热习环境。工厂应当让承包商知道他们在工厂可能暴露于什么潜在的危害因素。熟习环境的步骤应当包括查阅承包商必须遵从的作业场所环境健康安全规则。承包商应当收到一份书面的环境健康安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