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a条 福利--宿舍(本条只适用于有工人宿舍的工厂) 12.1 记录每个房间的员工人数,以资参考。每个房间的目标人数,建议不超过12人;但这只是建议,不是强制规定。现时的工厂可能达不到这个要求,这是普通承认的情况。所以新建的工厂应当尽量做到一个宿舍房间住人不超过12人,并起码符合12.2条的规定。 12.2 宿舍房间不应过于挤迫。确定每个房间住了多少人。员工获得分配的面积应当起码是每人20平方尺(1.8平方米),当中包括睡床占地、储物面积和可供他用的地面面积。 12.3 应当为宿舍设施提供足够数量的大便厕具和淋浴或浸浴设施。应当每十二名员工起码有一个淋浴或浸浴隔间和一个大便厕具。在2000年11月前建成的宿舍,浴室/员工比和大便厕具/员工比为每二十名员工一个淋浴或浸浴隔间和一个大便厕具。卫生间和浴室(尽可能)应当与宿舍房间在同一楼层。 12.4 所有宿舍房间、公共地方、大便厕具和浸浴或淋浴设施都应当维持功能正常、清洁、不留臭气。宿舍房间内每名员工应当有一张睡床和个人储物空间。应当提供一个可保财物安全的储物空间,作存放贵重物件之用。应当有足够的通风,包括风扇,如果情况需要,亦包括供暖。应当有一个清洁工作时间表,确保经常有人打扫宿舍房间、清洗卫生间、浴室等地方。应当给正在使用浴室或卫生间的宿舍提供一些保护隐私的安排。供淋浴用的地方应当有自来流水。应当为员工提供淋浴热水,而提供热水的设施与浴室之间的距离应当合理。应当有一个有效的机动或手动冲厕系统可供使用。 12.5 应按照当地人的诉求提供设备予员工洗涤衣物。 12.6 应当按照宿舍里的员工人数提供适当的康乐设施,例如乒乓球、录像播放、阅览室、电视等等。 12.7 所有建筑物的形貌和结构的完整性应当经职业人士评估,以保证建筑物能够承受身处其中的人员的总重量,并且/或者适宜人员逗留其中。应当翻阅当地的、地区的或者国家的有关规例,以确定从事这类评估业务需要具备什么资格,是否须要申领执照。建筑物和周边物业(诸如墙壁、地面、行车道和行人道等等)的形貌应当得到良好的保养,以免以致人身受伤。坑洞、表明凹凸不平、裂缝等等,如果不及时修补,足以构成危险。场地管理部门应当把评估结果副本归档保存。记录发文日期。 12.8 宿舍应当有一套通则要求宿营员或来宾遵守。通则有关于康乐活动时间、公共场所的使用等等的,也有为宿员安全而设的。确定宿舍是否订有包括相关的安全规则在内的宿员/来宝通则。确定这套通则是否公开张贴,是否用当地语文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