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工作时数-工资福利 纲领文件附注:本文件须与《守则》、《附录一:评定遵行情况的方法》、《附录二:审核清单》和《附录三:纠正措施计划》配合使用。审核员必须参阅国家法律行事,并按具体情况,采用当地政府的解释、法令和附录或补充(例如关于最低柜子率差异的解释、法令和附录或补充)。第1.0条 总则1.a 本条集取受核工厂的基本资料,包括联络资料和可以从《北美工业分类制度-手册》(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Manual)取得的“北美工业分类制度”编码。《北美工业分类制度-手册》是政府和整个经济活动范畴里所有产业采用的分类制度,作为产业分类的依据。《手册》的最新版本是1997,由National Technical Information Services(地址:5285 Port Royal Road,Springfield,VA22161,USA。订购号码:PB87-100012)经销。受核工厂生产的主线产品如果没有分类编码,审核员可以参考《附录二:审核清单》条文1e。1.b 本条要求受核工厂提供一个公司组织简图。1.c 本条要计算受核工厂在一历年内最高和最低的员工人数。1.d 本条提供关于受核工厂日常语言的资料,以便为审核工作班子编配适当人手。1.e 本条要确定在受核工厂里所从事的生产工序类型。1.f 本条要求提供一份受核工厂楼层布置略图。 第2.0条 工作时数 2.1 受核工厂应当有权查阅有关国家/地区关于工作时数的当地法规。该工厂应当有一套关于工作时数和加班工作的政策文件和/或程序文件。记录该政策和/或程序文件的发布日期。把政策所容许的工作时数同当地法规所容许的加以比较,确定工厂是否遵行标准的法律规定。把这两个容许工作时数都记录下来,作参照之用。还要比较法规的生效日期和政策文件的发布日期,以确定现行的政策是否适切。2.2 法定工作时数和受核工厂自定的工作时数应当公开标示和/或可供全体员工查阅。2.3 应当用出勤卡或员工/管理层互相核实的记录文件把每名非督导级工人所做的时数记录下来。2.4 加班工作应当出于自愿,例如可以在办理雇用手续的时候由工人签认愿意或同意做加班工作。加班工作规程应当文件化。2.5 断定工人每天和每星期最高工作时数。每天和每星期工作时数应当不超过法律规定和公司政策文件上的规定。如果没有这方面的法定标准,一名工厂工人每星期工作时数不超过66小时。